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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堵门敲诈勒索辩护词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9日 来源:阳泉刑事辩护律师
[导读]:   陈富荣律师,阳泉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

  陈富荣律师,阳泉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一、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信息、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情况等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而律师需要对案情有所了解才能开展辩护工作。


二、范文


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娄XX父亲娄XX的委托,指派我为犯罪嫌疑人娄XX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与犯罪涉嫌人进行了会见,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斟酌: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娄XX涉嫌故意伤害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对此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娄XX在本案中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1.根据辩护人会见娄XX时其陈述的案情经过及娄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可以还原案件的基本经过:娄XX在201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接女友张XX回家,二人走到XX歌厅东边的方北村第一个门口时,遇到喝多酒的陈X、刘XX、XX三人,双方互为路人,谁也没招惹谁,在双方走过去以后,娄XX听到有人说:“姐,你看这小子是装的吗”,娄XX下意识的回头看,见到陈X正指着他骂,陈X见娄XX回头看就冲着他跑过去,娄XX就向西跑,跑了六、七步,见陈X再没追,娄XX就和张XX继续向西走,走了几步后,娄XX突然又听到后边有人跑的声音,回头看到有二个男的冲他跑过来,娄XX就抓紧和其女友向西跑,当娄XX跑到方北高层新开的大门口对面的快车道时被他们追上了,还没转过身来就被打了,娄被二人打的抬不起头来,被打急眼了,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划了两下,想挣脱他们二人,但没能跑得了,娄XX就用刀子捅抓他衣服的人,下意识的想捅那个人的大腿、腹部,捅了几刀后,没有人再打他了,也没有人再抓他了,等娄抬起头看时见到陈X向东南方向跑了几步就扒地上了,然后,娄XX就与其女友跑走了。


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附近,受害人一方开始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据了人和、地利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有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量,娄XX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势下,陈X、薛XX对娄XX实施了非法侵害行为,非法侵害是先发生的。


3.娄XX被非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娄XX被抓获时已过去一天多的时间,其身上的多处伤情还是很明显的存在。且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伤害,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非法侵害还没有停止。在娄XX刚开始发现有被侵害的迹象时就一直想躲离,并不想惹事,在被陈X、薛凯旋二人追赶时,也是马上跑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过程中被抓住并殴打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双方并没有分开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实施防卫措施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娄XX是在陈X侵害停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赶并躲跑的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已经拿出刀子,娄XX不可能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对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可能身体多处受到伤害。


6.当陈X停止侵害后,娄XX没有追赶跑开的陈X,也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而是马上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结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造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死亡,与娄XX被侵害的程度相对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娄XX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认其防卫的正当性。


四、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矛盾及不符合逻辑之处,有些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且与受害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不能完全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关键证人薛XX也是伤害娄XX的人员,甚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担部分民事、行政等的可能,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述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辩护意见的陈述一般是由辩护人来进行的,辩护人应当围绕己方当事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合法的陈述,并向法庭陈述己方对相关法律意见的理解及看法,以期望法庭做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庭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对故意杀人罪的辩护应当围绕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



堵门敲诈勒索辩护词怎么写?

一、堵门敲诈勒索辩护词怎么写


堵门敲诈勒索辩护词范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并出庭为王某被控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和仔细的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认定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核心事实在于:受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受迫于被告人的暴力威胁压力,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王义认为受害人私闯其住宅,把其妻子惊吓,找其协商理论,言语、情绪过激在所难免,不说清楚问题不让受害人离开也符合人之常情,年轻气盛的王某打了态度冷漠的受害人,打人固然不对,但其及时被王义和赵生杰劝离出去,后来就离开了物业办公室。结合本案事实,首先受害人并未直接交付财物,而是中间人通过和其老板曹进联系,曹进同意给王义1万元化解此事;其次,在王义与受害人之间解决矛盾时,有赵生杰、赵丙山、刘贵州等人调和,之所以受害人老板可以给王义钱,正是这些人起了主要作用,如果王义与王某构成犯罪,这些人是否构成共犯;在缺乏敲诈勒索罪核心构成要件的事实认定不准确的情况下,起诉书指控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难以成立。


二、主观上,王某不具有敲诈勒索罪主观故意和目的要件


本案中,王某与王义没有事前犯罪预谋,虽然王义事前给王某打过电话,但王义致电王某目的在于找物业协商化解纠纷时寻求王某的帮助,而没有让王某教训维修工人或者向其索要钱财,当天案发王某正好在物业办公室对面洗车店玩牌,出于亲情及义气使然,前往物业办公室,其目的不是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整个过程王某也没有提过勒索钱财的事,而是想做和事佬,帮助其哥哥化解纠纷。


另外,王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受害人索要钱财,虽然王义最终拿到了1万元,但王某对该笔钱款没有期待,也没看见王义受领这1万元,对此不知情,事实上也未取得分文,因为他的目的并不是敲诈,而是为了帮助王义和受害人解决矛盾,虽然打了受害人,这是王某年轻气盛用错了方式,但不能因此认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勒索受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王某不认识受害人,接触受害人时间短暂,也没有充分参与王义等人与人受害的调解,对调解的过程具体情况也不知情,王某一直表示出事不关我的态度,还未调解完王某就离开了物业,事后也没有向王义主张过一分钱,因此,王某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三、客观上,王某打了受害人,但目的不在于敲诈勒索钱财,其客观与主观行为不一致,不符合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王某打受害人具有一定偶然性、突发性,受害人面对王某的责问,不予理睬,王某年轻气盛出于义气打了受害人,但这目的并非是敲诈勒索钱财或伤害身体,因此王某的客观行为与主观行为不一致,其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要求的定罪的基本原则。


四、本案事前或事中王义与王某未达成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不存在与王义同谋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目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王某在7月29日下午刚得知其哥哥家遭到物业修理工闯入住宅的情况,王某到物业办公室之前,王义没有指使或者指示王某打两位受害人,并且王义还阻拦王某,王某的过激行为并不是王义的真实意思和目的;且两人见面后,王义也没有告知准备向两位被害人索要钱财,或者让王某帮助其索要钱财,王义为了维护其权益,曾拨打110求助于警察解决此事,警察告知其自行解决,王义寻求受害人道歉,并且当时还有其他人作为调解,为了民事维权,通过金钱补偿方式解决是民事纠纷解决的应有之义,并不违反法律或者受害人本人和其老板的意志。


对于索要钱财的事实,王某自始至终不知情,王某是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才知道王义拿了被害人的1万元钱,因此,本案不存在王某与王义事前或事中串通同谋敲诈被害人的目的和行为。


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共犯具有相同的故意内容,在本案中,即要求王某和王义主观上都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目的,结合上述律师意见,在这方面本案是缺失的,是证据不足的,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王义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方面所求一致。


综上,本案事前或事中王义与王某未达成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不存在与王义同谋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目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五、量刑辩护:王某具备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没有参与分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结合本案事实,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也没有索要被害人钱财,更没有分赃,赃款已由王义退回,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关注以上辩护意见!


辩护人:


公民在被指控为堵门行为引发的敲诈勒索之后就应该及时为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而请律师来代替自己辩护是最佳也是最便利的方式,公民没有足够的法律素质和知识就非常容易让自己陷入到没有办法自救的地步,律师的辩护词书写将最大程度的给当事人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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